私隐政策及个人资料收集声明(“声明”)

本公司兹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及/或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有关个人资料处理及自由流动的个人保障的第2016/679号欧盟规则(「GDPR」, 个人资料保护规则)(如适用)及其他相关法则(下称“此条例”)通知客户下列事项:

  1. 本公司现欲知会各客户或索取阁下的书面同意(如需要)就有关其所提供之个人资料(根据此条例下之定义),对建立一合适及有效之业务关系,如在与阁下 开立证券帐户、建立及提供各项财务及咨询方面等,尤为重要。

  2. 客户提供的个人资料(不论是由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于客户收到本通知之前或之后提供),本公司将用于下列用途:
    (a)    协助日常运作;
    (b)    协助日常之借贷事项;
    (c)    协助借贷上所需之审核工作;
    (d)    推广(包括直接促销)财务服务及有关之产品;

    本公司拟把客户的个人资料使用及/或转移给集团内相关之公司及其他人士(不论是在香港或在海外)作直接促销用途,而本公司须为此目的取得客户同意(包括表示不 反对)。 因此,请注意:
    (i)    客户的姓名、联络详情、产品及服务组合资料、交易模式、财务背景及人口统计数据可被用于直接促销;
    (ii)    可用作促销下列类别的服务、产品及项目:
    —     财务、保险、投资服务、证券及投资相关服务与产品;
    —    本公司商业伙伴提供的服务与产品;
    (iii)    上述服务、产品及项目或会由以下各方提供及/或促销:
    —    本公司及其集团内相关之公司;
    —    第三方金融机构、承保人、证券及投资服务供应商;及
    (iv)    若客户不愿意本公司使用及/或转移个人资料给集团内相关之公司及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销用途,客户可行使其不同意的权利,此安排并不收取任何费用;
    (e)    估计客户借贷款额之水平;
    (f)    确保公司能收回客户欠下而未偿还之款项;
    (g)    符合有关法律、规则、规例中或监管机构所制定关于披露资料方面所订之要求;及
    (h)    与上述有关之目的。

  3.  本公司会严密处理客户提供之个人资料(不论是由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于客户收到本通知之前或之后提供),而当本公司需要运用此类资料时,亦会交由下列人士 处理:
    (a)    本公司及其分行、附属公司、控股公司、附属成员及集团内相关之公司,用作集团内公司所提供服务或产品推广之工作;
    (b)    任何本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表(在执行本公司业务时);
    (c)    向本公司提供行政、电讯、电脑、付款、证券结算、代理人、保管人或其他服务的任何代理、承办商或第三方服务供应商;
    (d)    经本公司授权处理保密资料之人士;
    (e)    任何客户欲与其或已与其建立业务关系之财务机构及其联系机构;
    (f)    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及(如有失责事件)收数公司;
    (g)    根据对本公司有约束力或适用于本公司之任何法例或规例的规定,或根据并为施行由规管本公司之任何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金融 服务供应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作出或发出的并期望本公司遵守的任何指引或指导,或根据本公司向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金融 服务供应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的任何合约或其他承诺(以上不论于香港境内或境外及不论目前或将来存在的),而有义务或以其他方式被要求向其披露该等资料的 任何人士;或
    (h)    任何为进行以上第二段所列用途之人士。

  4. 倘若客户未能完全或准确地提供所需之资料,此将影响公司所提供服务之效率,并可能令本公司未能开立、保持、发展或继续提供有关之财务服务。

  5. 客户拥有于下列有关其个人资料方面之权利:
    (a)    查核本公司是否持有其个人资料,要求取用及更正其个人资料;
    (b)    查询本公司有关其在资料保存方面之政策、常规以及知悉本公司所存放其个人资料之种类;及
    (c)    若客户不愿意本公司使用及/或转移其个人资料给集团内相关之公司及其他人士(不论是在香港或在海外)作直接促销用途,客户可行使其选择权拒绝促销;及
    (d)    若GDPR条例适用于客户,客户亦拥有获通知有关资料处理,取消个人资料,限制处理或转移个人资料及反对处理个人资料的权利。

  6. 任何查询或申请有关其个人资料,可来函本公司香港湾仔港湾道18号中环广场51楼5103室或电邮至compliance@theiasec.com,合规部资料保密小组。 本公司会因应个别申请作出收费。

  7. 客户知悉及同意,本公司为客户提供中华通的交易服务(「中华通交易服务」)时,本公司需要:
    (i)    将每一个提交给联交所的中华证券通系统(「CSC」)的交易都附加客户独有的券商客户号码(「BCAN」)(或者,如在本公司的相关帐户属联名帐户 ,则指本公司分配予联名帐户的BCAN,视乎情况而定);及
    (ii)    根据《联交所规则》不时要求,向联交所提供由本公司分配予客户的BCAN及有关客户的识别信息(「CID」)(包括姓名、身份证签发国家、身份证类型及 身份证号码)。

 

在不局限本公司就使用或处理客户资料向客户已经发出的任何通知或从客户已取得的任何同意书之内容的原则下,客户知悉及同意我们可能会于提供中华通交易服务过程中,收集 、储存、使用、披露及转移客户的客户信息,其中包括:
(a)    不时向联交所及其相关的联交所子公司披露及转移客户的BCAN及CID,包括将中华通的买卖盘输入至CSC时标注客户的BCAN。 此等信息将实时传递至相关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按《联交所规则》定义);
(b)    同意联交所及其相关的联交所子公司:(i)为了市场监控和监察目的及执行《联交所规则》,收集、使用及储存(就储存而言,包括任何一方或 透过香港交易所储存)客户的BCAN、CID及任何经有关中华通结算所(按《联交所规则》定义)提供的已整合、验证及配对的BCAN及CID资料;(ii)按下文(c )及(d)段所述目的,不时将有关资料转交相关中华通市场营运者(直接或透过有关中华通结算所);及(iii)向香港的有关监管机构和执法机关披露此等资料 ,以助其履行在香港金融市场的执法职能;
(c)    允许相关中华通结算所:(i)收集、使用和储存客户的BCAN和CID,以便其将BCAN及CID与其投资者身份数据库进行合并、验证和配对,并将此等已合并、验证 及配对的BCAN及CID资料提交予相关中华通市场经营者、联交所及相关联交所子公司;(ii)使用客户的BCAN和CID来协助履行证券帐户管理的监管职能;及(iii) 向管辖中华通结算所的内地监管机构及执法机构披露有关资料,以便协助其履行对内地金融市场的监控、监察及执法职能;和
(d)    允许有关中华通市场营运者:(i)收集、使用及储存客户的BCAN及CID,以助其对使用中华通服务在相关中华通市场所进行之交易进行监察和监控及执行相关的 市场营运规则;及(ii)向内地监管机构及执法机关披露有关资料,以助其履行对内地金融市场的监管、监察及执法职能。

通过向本公司发出与中华通证券有关的任何交易指示,客户知悉及同意我们可以使用客户的个人资料,以遵守联交所不时就北向交易颁布的要求及规则。 客户可随时撤回其对上述用途的同意。 客户也知悉,尽管客户随后表示撤回同意,然而无论在此撤销同意声明的之前或之后,客户的个人资料仍可能为达到上述目的继续被储存、使用、披露、转移和以其他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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